摘抄自: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沪科规〔2020〕10号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13日
政策有效期: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
财政补贴资金扶持标准:
- 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销售收入各区间段不同比例计算如下:
- 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 2.5%计算;
- 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至 1500 万元(含)的部分,按 2%计算;
- 销售收入 1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5%计算。
- 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 30%。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