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条件

主要认定条件:
  • 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
  • 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产品(服务)属于经营范围内。
    2. 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中国知识产权且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
      • 近 3 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近 2 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 知识产权无年限限制:
        1. 获得 1 类、2 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
        2. 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
    4. 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5. 特殊行业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不予认定的情形:
  1. 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2. 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3. 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详细认定条件:

请参看政策原文:沪科规〔2020〕8 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认定办法

节选自: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沪科规〔2020〕8 号

发文日期:2020 年 11 月 13 日

政策有效期: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