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哪些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商标一般违法?

2021年12月13日,国知发保字〔2021〕34号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该判断标准自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虽是为统一执法标准,但也为我们企业审视商标使用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标准中第三条明确概括了企业在使用商标等过程中属于一般违法的行为。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原文全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