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基本条件应全部满足:
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 431 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已满二年以上的科创型企业;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 300 万元;
近 2 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评价指标至少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 专业化指标。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 60%以上,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或全市前列;
- 近 2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达到 3%以上。
- 精细化指标。
- 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 项以上(含 1 项);
- 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项以上(含 3 项),
- 自建研发机构等。
- 特色化指标。
- 企业拥有自主品牌;
- 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等。
- 新颖化指标。
- 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特征,
- 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近 2 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具备以下资格企业适用简易程序认定: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
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
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的企业。
政策原文信息:
其配套文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文号:沪自贸临管规范〔2022〕4号
发文日期:2022 年 2 月 10 日
政策有效期:
本认定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